借款契約書 (單筆一般貸款)立約人 (以下簡稱甲方),茲邀同 、 、 等為□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以下合稱保證人),與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借款契約,約定凡甲方向乙方一切借款,於後列所載借款額度範圍內,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願遵守下列各條款之約定: 一、借款額度新台幣 元整。由乙方撥入甲方在乙方開設之 存款第 號帳戶,作為借款之交付。 二、本借款約定其動用期間自民國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民國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止。 三、本借款其動用及償還,依下列第 款方式: (一)本借款得在前開二條款所訂借款額度及動用期限內「分筆循環動用」,動用時由甲方依動用金額出具 □到期日空白之本票 □額度動用申請書 憑以撥款,惟每筆借款期限不得超過 □ 個月 □ 年 月 日,甲方應在上開期限內償還。(二)本借款得在前開二條款所訂借款額度及動用期限內「分筆動用」,但甲方至遲應在民國 年 月 日前動用第一筆借款,否則本契約失效,上開第一筆借款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個月,且往後每筆動用借款之到期日不得晚於第一筆借款之到期日,動用時由甲方依動用金額出具到期日空白之本票憑以撥款,並應在上開期限內償還。 (三)本借款須在前開二條款所訂借款額度及動用期限內「ㄧ次動用」,動用時由甲方依動用金額出具到期日空白之本票憑以撥款,惟借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 個月,甲方應在上開期限內償還。四、本借款應按月繳息,其利息及遲延利息,依下列第 款方式計付,並按一年(三六五日)為計息基礎,逢閏年時亦同: (一)按乙方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 %)加年利率 %計算(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 %),並隨乙方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適用利率。 (二) 如未依前項約定時,依年利率五%計算。 五、甲方為方便繳付本借款之有關債務及費用(含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擔保物之保險費等),特授權乙方得就甲方存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逕行提領轉帳繳付,並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但乙方前項逕行提領轉帳行為,無須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或支票,如甲方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扣償時,甲方應就不足之金額立即償還。六、本契約書所稱一切債務,係指甲方對乙方所負前列項目之實際動用款項之餘額,並包括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乙方墊付擔保物之保險費、實行抵押權之費用、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及其他有關費用和請求。 七、個別磋商條款 (一) 甲方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繳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 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如有甲方所簽發票據遭退票且未經註銷者、或甲方所提供備償票據到期未能兌現者、或授信往來前所為陳述提供之資料,有虛偽不實或隱匿等違背誠信之行為,致乙方為錯誤評估者、或違反約定或承諾之事項者,經乙方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後,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減少或停止放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本息視為全部到期。 (三) 如採分段計息之方式,甲方於還本付息期間,有本契約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一律按本契約第四條第 款約定之第 個月起之利率計算利息及遲延利息。 (四) 為合理反應乙方提供借款之作業成本,甲方茲同意繳付下列款項予乙方,並以臨櫃或授權乙方得自甲方存於乙方之 存款第 號帳戶內逕行提領轉帳之方式繳付,且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但乙方前項逕行提領轉帳行為,無須向甲方補徵取款憑條或支票,如甲方證明乙方提領轉帳有錯誤時,乙方應更正之。如存款帳戶餘額不足扣償時,甲方應就不足之金額立即償還。甲方繳付款項後,不得以借款提前清償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 額度申辦手續費新台幣UU 元,於本契約書簽訂時或借款撥付同時收取。 □代償手續費新台幣 元,於本契約書簽訂時或代償同時收取。 □額度承諾費新台幣 元,於本契約書簽訂時或借款撥付同時收取。 (甲方及保證人確實審閱個別磋商條款全部內容並同意,特此簽章: )八、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須由乙方事先通知或催告,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減少或停止放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本息視為全部到期: (ㄧ)甲方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二)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或聲請公司重整、或停止營業、或經票據交換所公告拒絕往來,清理債務時。 (三)依約定原負有提供擔保之義務而不提供時。 (四)因死亡而其繼承人中一人聲明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 (五)因刑事而受沒收主要財產之宣告時。 九、甲方對乙方所負一切債務,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合理期間之通知或催告後,甲方同意乙方得隨時減少或停止放款之額度,或縮短借款期限,或本息視為全部到期: (一)甲方對乙方所負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 (二)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時。 (三)甲方對乙方所負債務,其實際資金用途與乙方核定用途不符時。 (四)受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假處分或其他保全處分,致乙方有不能受償之虞時。 十、本借款關於乙方定儲利率指數之約定︰(一)定儲利率指數之訂價方式︰ 1、定儲利率指數係按中央銀行公告之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等五家金融機構(以下各別簡稱參考金融構構)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之平均利率訂定。2、參考金融機構如發生下列任一情事者,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逕行變更定儲利率指數之參考金融機構,並另指定其他本國金融機構代之︰(1)有合併、停業、重整、破產、消滅等情事,或有銀行法第六十二條受勒令停業、監管、接管等處分之情事者。 (2)停售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固定利率)商品者。 (二)定儲利率指數之調整︰ 1、定儲利率指數之牌告調整,自乙方開辦日起,每屆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定期調整公告,牌告調整基準日為每屆應調整月份當月之十五日,定儲利率指數調整之取樣標準為調整日前一個營業日中午十一點三十分中央銀行公告之所有參考金融機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固定利率之平均值(取至小數點後第二位,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2、因重大不可抗力情事之發生,或乙方定儲利率指數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水準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於十日前通知甲方後,逕行變更適用其他適當之利率計息。十一、本契約各項借款之適用利率均隨其放款訂價指標變動而調整(固定利率除外),並自放款訂價指標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適用利率計算,惟該調整日適逢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為調整日。 乙方調整各項借款適用之放款訂價指標時,應將調整後之放款訂價指標告知甲方,如未告知,利率調升時,仍按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利率調降時,則按調降之利率計算利息、遲延利息或違約金。 前揭告知之方式,甲方同意乙方除於營業場所及網站公告外,並另佐以電話通知、書面通知、電子郵件、登載於甲方授權轉帳之帳戶存摺、繳息收據、自動化設備螢幕顯示或於報紙公告等任一方式告知。 乙方應提供甲方借款本息計算方式及攤還表,如經甲方請求時,乙方並應告知查詢方式。乙方調整各項借款適用之放款訂價指標時,甲方得請求乙方提供該筆借款按調整後放款利率計算之本息攤還方式及本息攤還表。 十二、本契約借款利息之計算方式如下,另遲延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係按日計算,凡所負應按日計算之債務,皆以一年(三六五日)為計算基礎,逢閏年時亦同: (一)借款期間在一年以內者(即短期放款),按日計息。(二)借款期間逾一年以上者(即中長期放款),足月部分(不論大小月,例如 2 月 8 日至 3 月 8 日為一個月)按月計息,如繳息期間遇借款年利率調整時,以調整前、後利率天數佔該期總天數之比例計算利息額;不足月部分(指非繳息日至指定繳息日者)及非於約定還款日提前攤還部分本金者,按日計息。 十三、乙方因辦理授信業務而執有甲方簽發之票據,倘甲方之印鑑被盜用或被偽造,而乙方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者,其所發生之一切損失,甲方願負一切責任。十四、有關抵銷之方法如下: (一)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攤付本息或有本契約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並經乙方依約主張視為全部到期時,不問債權債務之性質、期間如何,乙方有權將甲方及保證人寄存乙方之各種存款(支票存款依本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及對乙方之一切債權,除法令或雙方約定禁止外,主張逕行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 (二)甲方及保證人了解並同意與乙方簽訂之支票存款約定/契約,如甲方發生任何違約情事,並經乙方依約主張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時即行終止,乙方並得將所應返還之款項抵銷甲方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如甲方及保證人有他項財物存於乙方,乙方均有權主張留置或抵銷。 (三)乙方前二項預定抵銷之意思表示,經乙方通知甲方後,溯及自登帳扣抵時即生抵銷之效力。同時乙方發給甲方之存款憑單、摺簿或其他憑證,於抵銷之範圍內失其效力。如抵銷金額不足清償甲方所負全部債務時,依第十五條約定抵充之。 十五、甲方對乙方負擔數宗債務時,如甲方所提出之給付不足清償全部債務者,由乙方依下列順序抵充之:各項費用(包括乙方代墊之 擔保物保險費)、違約金、利息(包括遲延利息)、原本;但乙方指定之順序及方法較前述更有利於甲方者,從乙方之指定。十六、如甲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責任而致生訴訟時,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為行使或保全對甲方之債權而支出之徵信費、倉儲費、運輸費、律師費及其他必要費用,均由甲方及保證人連帶負擔,但如經法院裁判乙方敗訴確定者,不在此限。 十七、甲方所簽發、背書、承兌或保證之票據、借據及對乙方所負之一切債務之債權證書,如因事變、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有毀損、喪失時,或遇借據等債權證書被變造而乙方並無重大過失時,除乙方帳簿、傳票、電腦製作之單據、往來文件之影印、縮影本之記載經甲方證明確有錯誤,乙方應更正之外,甲方對上述簿據文件之記載,均願如數承認,並於債務到期時,將該項債務之各項費用、違約金及本息立即清償,或依照乙方意旨於債務到期前,補正提供票據、借據或其他債權證書。十八、甲方自借款起始日至借款清償日,每年應為擔保物向保險公司投保適當火險(含地震險)或乙方要求之其他保險(如信用保險、::等),其保險費由甲方負擔。如甲方怠於投保或續保時,乙方得代為辦理,所墊付之保險費應由甲方立即償還,否則自墊付之日起,乙方得將墊付之保險費逕列入甲方所欠金額,並按本契約之約定利率計息。但乙方並無代為投保、續保或墊付保險費之義務,亦無須將未代為投保或續保之情事通知甲方,如於未投保期間,因任何事故致擔保物毀損或滅失,即應由甲方及擔保物所有權人承擔一切損失,概與乙方無涉。如於保險期間內,擔保物遭受損失,保險公司無論因何事由拒絕或延遲賠償或賠償不足時,甲方負責立即清償債務本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或另外提供乙方認可之擔保品,以為借款之擔保,絕不藉口意外損失圖卸責任。 十九、甲方及保證人之住所或通訊處所及乙方之營業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或雙方約定之通訊方法通知對方,如未為通知,當事人將有關文書向本契約所載或最後通知對方之通訊地址發出後,經通常之郵遞期間即視為已送達對方。 二十、凡持有乙方發給甲方之擔保物收據或保管證或甲方之留存印鑑,前往乙方請求返還或更換擔保物及其有關文件者,均視為甲方之代理人,得准予返還或更換之。二一、保證人就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均願依民法第七百四十條等相關規定與甲方負全部清償責任。惟連帶保證人就本契約所負之一切債務,均願依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等相關規定與甲方負全部連帶清償責任。 二二、保證人同意,乙方無須先就擔保物受償,得逕向保證人求償,並聲明拋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權利。但若甲方係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或消費性貸款且符合銀行法第十二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之,乙方應先踐履相關求償程序(例如對甲方進行催收、調查財產狀況及向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查詢等),證實甲方確已無資力或不能償還對於乙方之一切債務後,始得逕向保證人求償。二三、保證人代甲方清償全部債務後,依法請求乙方移轉擔保物權時,絕不因擔保物有瑕疵而持異議,並不得損及乙方之權益。 二四、乙方基於具體事實(或乙方依據本契約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認為保證人信用欠佳,而有追加或更換保證人之必要時,甲方一經乙方通知,當即照辦。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不論係一人或數人,其保證責任,於新保證人簽妥保證契約,並徵得其他未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同意時,應即由乙方通知免除。但新保證人對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如約定不負保證責任,則該經更換之原保證人之保證責任,應俟換保前已發生之主債務完全清償,且換保手續業已辦妥時,方得免除。 二五、保證人同意在經其保證之債務未全部清償以前,其因一部代償而對甲方所取得之求償權(以承繼原屬乙方之債權為限)及代位權,應次於乙方對甲方所執有之剩餘債權(該債權以經保證人保證全部或一部者為限)而受償。二六、甲方與保證人授權乙方於甲方有本契約第七條第(二)款、第八條、第九條有關喪失期限利益之情事發生時,乙方得於本契約併附之本票填載到期日及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甲方與保證人同意以本契約書為授權之證明,絕無異議。 二七、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得將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之資料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受乙方委任處理事務之人,惟乙方提供給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甲方及保證人與乙方往來資料有錯誤時,乙方應主動更正並回復原狀。 乙方僅得於履行契約之目的範圍內,使用甲方及保證人提供之各項基本資料。 乙方以電腦處理前項個人基本資料,應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二八、甲方不依本契約之約定按期還本、付息,乙方將依主管機關規定報送登錄金融聯合中心信用不良紀錄,而可能影響甲方及保證人現有卡片之使用及未來申辦其他貸款(含現金卡)或信用卡之權益。上述信用不良紀錄之揭露期間請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社會大眾專區」之「資料揭露期限」查詢。二九、乙方因業務需要,如已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於本契約訂定時應將上述情事告知甲方及保證人;本契約訂定後乙方將催收業務委外處理時,亦同。乙方未依規定告知者,應就甲方及保證人因此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三十、甲方及保證人同意乙方將本契約所生債權資產證券化或轉讓時,前揭債權逕自移轉讓與受託人或受讓人,及將前揭讓與情事刊登於乙方網站或於營業場所公告以代通知。 三一、甲方及保證人基於本借款所需而簽具之契約書、保證書、承諾書、附約等文書,均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與本契約具有相同效力。 三二、甲方如對本契約有疑義,可逕與乙方服務專線聯絡。乙方之服務專線如下:電話:0800-081-108 網址:http://www.skbank.com.tw 三三、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均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上開約定不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三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三四、本契約乙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另本契約之繕本供保證人收執,以資信守。甲方及保證人對前開全部約款內容業已於簽署前經五日以上之合理期間審閱確認且充分暸解及同意,特簽章於後,並同意除另有約定外,嗣後與乙方有關本借款之一切往來均憑後列簽名或留存印鑑任擇乙式辦理,即生效力(如有疑問請勿簽章): 留存印鑑欄 對保人填寫欄 立契約書人 甲 方: (親簽)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對保人簽章: 乙 方: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長 梁成金 代 理 人: 分行 經理 地 址: 留存印鑑欄對保人填寫欄甲方之(連帶)保證人: (親簽)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對保人簽章: 甲方之(連帶)保證人: (親簽)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對保人簽章:甲方之(連帶)保證人: (親簽)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對保日期: 對保地點: 對保人簽章: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本契約書內容甲方及甲方之保證人均已知悉且一般貸款業已各收執乙份(如有疑問請勿簽章)核准號碼授信號碼簽收人:業務分類編號覆核:經辦:製作人:W-A1003-961225 指定對保人員主管:列印日期 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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