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9/30 下午 03:29:15
我借了我公司同事共17000第一次是8000是我領出來給他的,明細沒有留著第二次是用匯的9000,不過那帳戶好像不是他的明細還是沒有留著,因為很相信他所以沒有簽任何借據本票,他之前有說要請阿姨匯錢給我.
然後有傳簡訊說已經匯了15000,不過這簡訊不小心被我刪掉了,我去刷簿子沒有他說他問了之後發現匯錯帳號,給他時間他會想辦法湊給我後來就一直不接我電話了.
借錢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更是誠信的社會互助機制。實務上亦常遇到類此以刑逼民的情況,拿不到錢就告詐欺、告侵占、告背信,其中又以詐欺最為常見。其實,就單純的借貸而言,兩造僅係債權債務關係,即使屆期無力償還,也只屬民事糾紛,無涉於刑事詐欺問題。
法律上詐欺罪的成立有所謂「不成文構成要件要素」,亦即須行為人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方足成罪。也就是說,必須在借錢之初即存心欺騙,沒有清償的打算,才有可能構成詐欺。然而,如何方能認定借錢之初即係存心欺騙而不打算還錢呢?實務上往往以借錢之時所表明借錢的用途是否屬實,借錢時之資力狀況借貸得款後之行蹤所提供之擔保是否確實等之客觀事實綜合判斷。
最後我認為你想辦法先讓他發簡訊給你,讓他表示何時還你錢的日子之後你寫上存證信函將他簡訊還錢的內容寫跟存證信函一樣的還錢時間皆時沒還,你就可以上法院告他民事部份利用朋友的同情心而故意欠錢不還的人最可惡,因為我也被朋友騙過的受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