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9/25 下午 01:55:00
(1) 稽徵機關可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按友人老板娘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所戴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五佰元,最高不得超過五仟元. 這是行為罰而非漏稅罰. (2) 另外必須説明的是友人老板娘已觸及偽造文書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是有票貼刑事責任的.
友人公司老板娘常常開立一百多萬的發票作為不實交易去辦理票貼然後再作廢發票,和對方的票貼合約書,也是造假的,根本沒有交易行為,銀行不時向友人公司討104報表,老板娘也會更改其金額或日期,也不是很懂,反正就是把104報表作的比較漂亮再傳真給銀行,請問這樣算逃漏票貼稅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