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9/7 上午 10:45:45
一切已足以辨識之契約為主。例如本票、借據、簽單、欠單等,必須有妳本人簽名蓋印。如果對方有這類東西,要告妳,是可以成立。如果妳們的借貸行為是口頭上的,沒有任何可供足以辨識,相信追討起來會有困難。
以前曾經有過「沒有契約,但卻追討成功」的案例,但不多見。台北地方法院92年有一案例,債務人欠錢不還,但是當時沒有借據或簽單,也沒有本票,但是憑著債權人跟債務人吵架的簡訊和錄音,證實了債務人真的欠錢(就是債務人自己在電話中坦承有欠錢而被錄下)這樣的話,不需要契約字據,後來勉強成案。
所以端看妳男友握有什麼樣的事證或物證。他如果沒有任何事證、物證,告妳是有困難的。請問知道法律的網友,和前男友有金錢方面的借貸,在分手後總共欠前男友二十萬,有寫分期還的証明,但還幾個月後已沒能力在還,最近前男友說要去法院告我,請問懂法律網友這樣上法院會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