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8/6 上午 09:49:27
A.銀行法第3條第1項明文可辦理票據貼現,故當然票貼合法.
B.支票為無因證券,意思就是說,只要其取得來源合法,持票人可向發票人或背書人追償,不管其前手和發票人間之糾紛.
C.銀行取得該票是與你朋友辦理貼現,應為合法票貼,除非你能證明其非法.
D.你在法院提出對方開出之支票被退票只是證明你朋友欠你錢,和銀行向你票貼求償是二件事.
我先生於幾年前,因為年輕所以"白痴",借了朋友一張100萬元的票貼支票.朋友同時也開了一張相同面額的票給我先生..但日期往前押了幾天.等於是我們跟她換票..後來才得知朋友拿我們票去華南銀行票貼,後來相繼他給我們的票也跳票.